1、如果行為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窩藏的數量大的,則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窩藏包庇罪情節嚴重怎么認定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有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規定的罪名是窩藏罪、包庇罪。
2、關于“情節嚴重”如何認定,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尚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實踐中各地認識不一,造成量刑的偏差。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把握:
(1)從窩藏、包庇的對象看,符合下列四種對象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1)犯罪分子罪行嚴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2)犯罪分子正在被通緝的;(3)犯罪分子正在被公安機關追捕,情況緊急的;(4)犯罪分子是脫逃犯、越獄犯的。需要注意,對行為人“明知”的范圍應限定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窩藏、包庇,不需要明知犯罪分子屬于上述四類對象。
(2)從窩藏、包庇的行為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嚴重”:(1)行為足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正在進行的追捕的;(2)在較長時間內持續不斷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3)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次以上或窩藏、包庇犯罪分子三人以上的。
(3)從妨害司法的后果看,符合下述三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因窩藏、包庇行為造成犯罪分子長期不能歸案的;幫助犯罪分子逃往境外的;因窩藏、包庇行為至犯罪分子未能及時歸案,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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