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律規定,法院裁決使房屋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持身份證明、法院裁決文書、原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等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即過戶手續。若有關當事人不予配合新的房屋所有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新房屋所有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由法院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文書,之后,新房屋所有人可單方持上述資料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一、法院執行強制過戶的條件是什么?
要取得房屋等不動產的所有權,僅僅基于交付而取得實物占有還不夠,還必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這是物權公示原則的要求。因此,在房屋給付判決中,義務人的義務就不僅僅是將作為判決標的物的房屋交付給權利人,由于現行房屋過戶登記采取出讓人與受讓人合意轉讓制度,所以義務人還應當向權利人提供辦理過戶所必需的手續資料,如作為出讓人在有關手續材料上簽名。這樣看來,房屋給付的判決包含了實物交付和協助辦理過戶兩項義務,兩項義務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利轉讓,缺一不可,所以不能認為后一項義務是前一項義務的附隨義務。
在房屋給付判決中權利人在義務人拒絕配合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的情況下,是直接向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過戶,還是向法院申請執行,房屋登記管理部門再憑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過戶呢?這一點存在爭議。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這是人民法院就辦理產權過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明文規定。如果當事人可以憑具有給付內容的裁判文書直接向登記部門申請辦理過戶,則該條規定就無從適用。而且,與當事人直接憑裁判文書申請辦理過戶相比,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運作模式,更能體現效率。
二、財產分割判決?
從訴訟理論上看,離婚案件中許多問題都與一般民事案件有別。如果認為離婚案件的裁判文書上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都歸類于確權判決,則這些處理結果都無法申請強制執行。不但不能申請法院強制辦理不動產過戶,而且也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動產或不動產的交付。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實際中可能產生負面效果。
實際上,有關財產分割的裁判內容,可以分別構成確權判決或給付判決。具體為:
1.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一方實際占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又確定歸其所得的,這項裁判構成一項確權判決,此時不存在執行問題;
2.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一方實際占有、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裁判確定歸另一方所得的,構成一項給付判決,此時應當認為裁判中實際上包含給付義務,權利人可以據此申請執行;
3.具體動產、不動產被夫妻雙方共同占有、登記在雙方名下,裁判確定歸其中某一方所得的,也構成一項給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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