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怎么量刑可以參照下列內容:
1、構成故意傷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四年。
(3)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情節較輕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可能適用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以其中最重傷情的基礎上確定量刑起點后,相應地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增加被害人輕微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
(2)增加被害人輕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
(3)增加被害人重傷一人或一處的:刑期增加一年至二年;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1)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3)傷害他人身體要害部位;
(4)事先有預謀的;
(5)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若基準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對引發犯罪有過錯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1)不積極主動賠償或者未盡力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
(2)持具有殺傷性兇器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
(3)致二人以上重傷或者多人輕傷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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