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超過仲裁時效仲裁委員會也可受理案件。一般來講,超過仲裁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料、無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災害中的地震、火災、水災、風暴等,還有社會原因造成的現象,如發生戰爭等,都是當事人主觀上無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捌渌斃碛伞睕]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仲裁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如當事人生病、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而超過時效等,這些情況都可作為仲裁委員會認定有正當理由的因素??傊?,如果超過仲裁申訴時效是上述兩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員會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都不受理。
一、勞動仲裁的立案條件是怎樣的
一般說來,勞動仲裁受理案件,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如果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糾紛,或者是勞動保障行政糾紛,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以及事實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并符合要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訴人的申請不予受理的原因一般包括超過申訴時效,或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或不屬于該委管轄。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明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找不到被訴人通常不作為不予受理理由。
二、不發工資怎么找仲裁
發生爭議之后,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搜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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