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不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p>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不適用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不構成累犯。從理論上說,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多少次罪,均不構成累犯。因此,第一次犯罪不滿十八歲,第二次滿了十八歲這種情況不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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