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常不會受理對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除非新增的訴訟請求與原仲裁爭議有不可分性,經法院認可后會合并審理;若新增請求屬于獨立爭議,需先申請仲裁,即使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也會被駁回。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即對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只能針對勞動仲裁的訴求。但如果增加的訴訟請求和原來仲裁階段的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時,則經法院認可后會被法院受理并合并審理;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獨立的爭議,應當先申請仲裁,就算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也會被駁回。
拓展延伸
法院是否具備補充仲裁請求的權限?
根據我對相關法律的理解,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具備補充仲裁請求的權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一方當事人未提出某項仲裁請求,但該請求與仲裁案件的事實和證據有直接關系時,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自己的判斷,補充該請求并進行仲裁。然而,法院行使此權限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確保公正、公平的仲裁過程。因此,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具備補充仲裁請求的權限,但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結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具備補充仲裁請求的權限,以確保公正、公平的仲裁過程。然而,這種權限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因此,對于裁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只有當新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仲裁階段的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時,經法院認可后會被受理并合并審理。而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屬于獨立的爭議,應當先申請仲裁,即使向法院增加訴訟請求,也會被駁回。因此,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了解相關法律規定,以便正確處理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一)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二)雖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但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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