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該案件的管轄權。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碑斒氯讼蛑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住址、職業、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請人的情況申請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請日期等?!秳趧訝幾h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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