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關于股權分配的建議如下,最好不要平均持有股權,有一個人占大頭便于日后做決策,只參與投資人不參與經營的股東盡可能不做決策,投資人的數量保持單數以便于決策,約定好投資人的退出機制,以免產生糾紛。合伙創業可以成立合伙企業,也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兩種經營主體各有利弊,創業者權衡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八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伙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七十條合伙人就合伙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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