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失信后,擔保人需承擔責任。擔保人履行義務不成為失信被執行人,但若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則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具備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法律分析
是的。被擔保人失信后,擔保人就要承擔失信人的責任。如果擔保人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那么法院并不會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但如果擔保人若無正當理由而并未履行相應的擔保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則會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拓展延伸
失信被執行人的擔保責任履行情況如何評估?
失信被執行人的擔保責任履行情況評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首先,需要考察失信被執行人是否按照擔保合同約定提供擔保物或履行擔保責任。其次,要審查被執行人是否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此外,還需評估被執行人是否積極配合執行程序,如提供財產清單、協助查封扣押等。同時,法院會關注被執行人是否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或違約情況,以及是否有惡意規避執行。最后,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擔保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評估,以確定其是否履行了擔保責任。評估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執行程序的進行和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結語
擔保人的責任非常重要,如果擔保人能夠履行擔保義務,法院將不會將其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然而,如果擔保人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擔保義務,被法院強制執行后將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的擔保責任履行情況評估主要考察擔保物提供、債務償還、配合執行程序等方面。綜合評估結果將直接影響執行程序和債權人的權益保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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