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購買并付清房款的房屋為個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則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贈與,屬于個人財產。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該規定保護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的財產。
法律分析
1、在結婚前,一方已經購買并付清房款并擁有所有權的房子屬于該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購買房子,并基于某些原因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就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視為只對該子女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有,是夫妻共同財產?,F實中,許多父母為子女買房子耗盡畢生積蓄,這一規定也是對婚姻中雙方及其父母財產的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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