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非常明確的標準,企業年金作為夫妻中的一方在勞動收益,顯然是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協議的簽訂時,應當則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分隔達成一致意見,避免以后出現財產分隔糾紛。
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濟狀況,經過必要的民主決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國家稅優支持的養老保障計劃。企業年金主要有三種領取方式,分別是一次性領取、分期領取和轉為商業年金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__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__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企業年金辦法》第十九條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
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企業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可以與職工一方約定其自始歸屬于職工個人,也可以約定隨著職工在本企業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歸屬于職工個人,完全歸屬于職工個人的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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