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段介紹了假冒偽劣商標定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和原則。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
一、假冒偽劣商標怎么定罪
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于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二、法律規定
《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拓展延伸
假冒注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關系是什么?
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但它們之間存在一些聯系。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他們的經濟利益。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在生產、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行為。這種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他們的利益。
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都是犯罪行為,但它們所侵犯的權益不同。假冒注冊商標罪主要侵犯商標注冊人的權益,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主要侵犯消費者的權益。但是,這兩種行為也可能相互影響,例如,如果一個人同時生產偽劣商品并假冒注冊商標,那么他或她的行為就既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又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在司法實踐中,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可能存在一些交叉情況。例如,如果一個人銷售偽劣商品,同時明知該商品是假冒注冊商標的,那么他的行為可能既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又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冒注冊商標罪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但它們之間可能存在一些聯系。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以確定行為是否構成這兩種罪行之一。
結語
假冒偽劣商標罪是一種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假冒商標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對于銷售金額特別巨大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應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同時處以假冒商標罪相應的罰金。因此,在處理假冒偽劣商標罪案件時,應根據銷售金額和情節輕重來確定罪名和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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