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具體指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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