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按照以下程序:
1.在交付執行3日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同時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對罪犯驗明正身;
2.執行死刑應當以注射或者槍決等方式;
3.執行死刑完成后,由法醫確認罪犯是否已經死亡。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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