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怎么處理
單位犯合同詐騙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只要符合這兩條,就可以認定是單位詐騙。
據此,應分清以下三種情況:
1、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其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即屬單位詐騙;假冒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定代表人和單位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
2、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范圍內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且單位內自然人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的,屬單位詐騙;以單位名義實施的非職務行為,非授權行為,單位事后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
3、自然人經單位授權在此范圍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后經單位追認,且犯罪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屬單位詐騙;盜用、冒用、偽造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后的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詐騙。
對于單位詐騙案件的處罰,在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單位判處罰金。對于個人承包中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要依承包方式,承包性質以及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區別對待。具體講,對于定額上繳承包費,除了上繳一定基數外,其余收益都歸承包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為個人詐騙處理;對于責任制承包,資產、場地、流動資金等都屬于單位所有,承包人只根據企業效益提成,按比例拿獎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一般作為單位詐騙處理,但如果發包方只派人掛承包單位的名,并不直接參與管理、經營的,或者贓款全部或大部分歸承包經營者個人的,則應定個人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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