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寫了欠條,要先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相關的證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該欠條無效,但是,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欠條是在被騙的基礎上簽字的。
當然,如果是在受脅迫的基礎上簽訂該欠條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明事實,若經過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那么,該案就應當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會中止審理,以刑事案件判決為依據,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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