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于群租房的問題,上海目前認定出租居住的房屋內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違反此規定的即為群租房,并且,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標準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還會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
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第十一條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應當建立管理制度,明確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并將相關登記信息報送公安部門備案。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