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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被辭退,如何計算賠償金?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采 時間:2023-11-09 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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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被辭退,如何計算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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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金計算及工傷員工辭退問題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無合同被辭退賠償金一般按11個月工資計算,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可要求雙倍經濟補償。公司不得隨意辭退工傷員工,除非員工嚴重違法公司規章制度。如辭退工傷員工,公司需支付相應補償和賠償。

法律分析

一、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金該如何計算

1、無合同的雙重補償一般按11個月的工資計算。

2、如果公司沒有社會保險,可以要求償還社會保險。

3、可以要求終止合同的經濟賠償。

4、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以其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為標準。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以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于3個月的平均月薪員工上一年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區,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的員工數量的員工的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經濟補償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月工資的兩倍。

二、公司可以辭退受工傷的員工嗎

1、《勞動法》規定,職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因此,員工受了工傷,公司是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的。除非員工具有嚴重違法公司的規章制度等情形。

4、若公司因為員工受工傷辭退的,公司需要給付補償及賠償。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于沒有勞動合同被辭退賠償金的計算,一般按11個月的工資計算雙重補償。如果公司沒有社會保險,可以要求償還社會保險。同時,可以要求終止合同的經濟賠償。若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要求雙倍的經濟補償。對于公司辭退受工傷的員工,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除非員工存在嚴重違法情形。若公司因員工受工傷而辭退,公司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與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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