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7000萬從犯判刑的主要考慮因素是金額巨大、是否能退回損失和是否造成其他重大損失。根據刑法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通常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從犯的認定取決于共謀的程度和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從犯通常對犯罪結果的影響較小,刑期可以減輕。目的是讓違法者為其行為負責。
法律分析
一、詐騙7000萬從犯判多少年
詐騙金額在20萬元以上已為金額特別巨大,起點刑10年。7000萬的金額依照刑法的慣例基本都是判無期徒刑。團伙作案,主犯被判無期徒刑,從犯起的作用小得多,從輕判10到15年。但如果7000萬的損失能退回,不造成其他重大損失,從犯也可以判15年或往下考慮幾年,10年以上。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從犯的認定是怎么樣的
1、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實施詐騙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多人實施詐騙罪其行為屬于共同犯罪,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在詐騙案中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視為從犯。
5、詐騙案中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詐騙他人的錢財是會讓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一般只要詐騙數額在二十萬以上就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從而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無期徒刑,而詐騙7000萬從犯判多少年就會在此刑期上減輕或者是從輕處罰,其目的就是為了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責任。
結語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情況下,主犯可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從犯的刑期則會相對較輕,一般在10到15年之間。然而,如果7000萬的損失能夠退回并未造成其他重大損失,從犯的刑期可能會減輕至10年以上。詐騙行為會導致他人利益受損,因此,違法者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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