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網絡賭博賭資的認定問題。賭資是指用于賭博的資財,對于賭資的認定,司法解釋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概念: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應以實際投入的金額為準,而不是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或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儲蓄賬戶流水額不能反映賭博實際投入資金多少,以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作為認定賭資數額依據缺乏真實性與關聯性。
法律分析
“六合彩”這種賭博活動在中國是非常普遍的,無論城市還是農村,無論男女老少,都可能參與其中。這是一種網絡賭博行為,在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對“賭資”認定十分重要,如果“賭資”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就屬于情節嚴重,量刑幅度在有期徒刑三年到十年。
網絡賭博“賭資”怎么認定?
司法實踐中,出現以涉案人員的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金額作為賭資認定依據,這些交易結算金額往往數額非常巨大,少則幾百萬元,多則上億元,遠遠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嚴重30萬元上的起點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0第40號):
關于網絡賭博賭資數額的認定,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由此可見,對賭資的認定,司法解釋有明確統一的認定概念: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應理解為:實際投入的金額。
以涉案人員的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作為認定賭資數額依據不妥。
1、網絡賭博實際投入金額是在賭博網絡平臺上記錄顯示的每次投注金額,這部份證據需要對涉案電腦進行調取作技術鑒定;
2、儲蓄賬戶流水額反映的是涉案之間的資金往來情況,有可能是賭博活動輸贏結果違法所得的金額,也有可能是其他往來款項,但不能反映實際投注投入的金額。
因此,對網絡賭博的賭資認定,應根據偵查人員扣押用于網絡賭博的電子設備中,對該涉案人員用于賭博的網絡平臺進行數據提取及技術鑒定得出,儲蓄賬戶流水額不能反映賭博實際投入資金多少。以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作為認定賭資數額依據缺乏真實性與關聯性。
結語
賭資認定是網絡賭博案件中至關重要的一環,但司法實踐中對賭資的認定存在一定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應以涉案人員的個人儲蓄賬戶流水發生額、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作為賭資數額認定,但應以實際投入的金額為準。因此,在賭資認定過程中,應以實際投入金額為準,而非儲蓄賬戶流水額或涉案人員之間存取金額交易結算總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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