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之間股權、股票、基金與存款的分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取得的股權,夫妻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希望通過股權分割成為股東,而夫妻中的股東一方既不同意股權分割,也不同意對爭議股權進行審計,評估并以市場價格向對方支付一定的補償;但公司其他股東同意非股東一方進入公司的,法院可以綜合考慮爭議股權的性質和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夫妻中非股東一方分割股東一半的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