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有兩個特征:第一,必須是集團犯罪中的犯罪分子。第二,必須實施了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行為。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集團的骨干分子和在某些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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