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理合同的基本定義
1、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全稱叫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也簡稱為監理合同,是指工程建設單位聘請監理單位代其對工程項目進行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設單位稱委托人、監理單位稱受托人。
2、監理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取得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作為委托人必須是有國家批準的建設項目,落實投資計劃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作為監理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單位,并且所承擔的工程監理業務應與單位資質相符合。
3、監理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二、監理合同的管理任務
1、發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2、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
我國在建筑領域中推行項目法人制、投標招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制度改革中,核心內容是合同管理制。
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三、監理合同的管理方法
1、協助招標人擬定項目的各類合同條款,并參與各類合同商談。
2、做好工程變更工作,發布工程變更指令。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2)削減任何工作項目的內容,但不包括削減的工程由招標人或其他承包人來實施的情況。
(3)改變任何施工工程的性質、質量或類型。
(4)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5)實施工程竣工所必需的任何各類的附加工作。
(6)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
3、監理工程師發現上述變更指令前應和有關部門協商并報經招標人批準。
4、進行合同執行情況的分析和跟蹤管理。
5、協助處理與項目有關的索賠事宜及合同糾紛事宜。
(1)監理工程師應了解與掌握合同內容,對合同雙方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認真進行調查與記錄,熟悉各類合同問題的處理程序,對雙方出現的合同糾紛要及時處理,督促檢查施工單位對合同目標實施。
(2)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方(業主)確定施工方(承包商)后,雙方簽訂施工合同,由承包商組織施工并將工程項目按期完成。項目監理部必須緊緊依據合同條款,圍繞雙方對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動協調各方關系,轉化各種不利風險,最大限度地維護工程建設方的利益,發揮合同在項目監理工作中的法律保護作用。
6、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納入合同管理范圍內,合同中明確了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進度目標和雙方的責、權、利關系,合同管理貫穿于工程實施的全過程和各個方面,因此它對整個項目的實施起到了“總開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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