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退后一年內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適用于勞動關系、勞動合同、離職、工作時間、工資等方面的爭議。根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中斷或暫停計算。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的爭議,仲裁時效期間不受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內需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
勞動者被辭退的,可以在被辭退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拓展延伸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被辭退后的申請時間限制
根據勞動法規定,被辭退后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限制是有明確規定的。一般而言,被辭退后的申請時間限制為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這意味著,您需要在60日內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超過這個期限將無法受理。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的例外規定,比如受到嚴重違法行為侵害或存在特殊協議的情況下,申請時效可能會有所延長。因此,如果您遇到了勞動權益受損的情況,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的申請時效規定,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結語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被辭退后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申請時限為60日內。然而,特殊情況下可能會有例外規定,如嚴重違法行為或特殊協議的情況下,申請時效可能會有所延長。因此,如果您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的申請時效規定,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及時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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