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刑后一般也會收監,但是后期的執行情況要分別對待。主要是:
1、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2、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后,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一、限制減刑的八類罪分別是什么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一些特殊的犯罪分子進行判刑的時候是有限制的,這種限制就是刑法規定的限制減刑。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條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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