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刑執行之后的處理:
1、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后,減為25年有期徒刑;
2、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一、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區別是什么呢
無期徒刑和死緩的區別:
1、在刑罰的變更上。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
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實際服刑兩年為考驗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可以”減為有期徒刑,而死緩兩年考驗期滿,如無故意犯罪,則是必須減刑。無期徒刑什么意思。
2、在考驗期限的計算上。死緩兩年考驗期從生效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一般是終審判決書的日期起滿兩年;無期徒刑的“考驗期”一般是從入監之日起計算。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只適用于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死緩判決后兩年內無再犯罪的,不再執行死刑,一般轉為無期。
二、什么是死緩緩刑?
死緩制度:
(1)適用條件: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要件: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2)死緩考驗:刑法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期限計算:刑法第五十一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p>(4)死緩核準執行死刑的條件:“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實體條件:是否故意犯罪。該故意犯罪達到構成犯罪的程度即可,不必要是嚴重故意犯罪。不包括過失犯罪。
(5)死緩不是獨立刑種,而是死刑的執行制度。
三、死緩期間怎么可能犯罪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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