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在公司上班但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催促公司及時簽訂;超過一個月不簽的,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付雙倍工資,最多付十一個月。
法律分析
員工在公司上班但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在上班的一個月內催促公司及時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不簽的,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付給本人雙倍的工資,最多付十一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拓展延伸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并擅自調動員工,引發勞動糾紛
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并擅自調動員工,引發勞動糾紛這一情況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根據勞動法規定,雇主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益和責任。若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雇傭關系的基本法律規定。此外,擅自調動員工也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勞動糾紛可通過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解決。在解決勞動糾紛時,員工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如工作記錄、通知書等。建議員工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和第八十二條規定,員工在公司上班但沒有簽勞動合同的,可以在上班的一個月內催促公司及時簽訂;超過一個月公司不簽的,可以要求公司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月付給本人雙倍的工資,最多付十一個月。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會引發勞動糾紛,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建議員工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不出具解除、終止書面證明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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