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第四十八條 【 死刑 、 死緩的適用 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 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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