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能拿到失業金。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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