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到另一個城市,勞動者無法繼續工作怎么辦?
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重要組成事項,如果需要變更工作地點,用人單位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一致。
如果公司需要搬遷到另外一個城市,此時,面臨的問題就是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變成另外一個城市。這樣的情況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此時,用人單位如果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主要是變更工作的地點。變更之后,按照新的勞動合同履行。
此時,如果不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情況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中有明確規定。
此時勞動者需要注意,用人單位搬遷,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要變更工作地點。此時,應該是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或者是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為理由,扣勞動者的工資,就是違法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要求足額支付所有的勞動報酬,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的維權途徑,可以先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投訴結果不滿意,可以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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