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確定專利申請日的辦法:一般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專利申請之日或寄出的郵戳日為準。更改專利申請日的辦法:1、未提交申請書的,可以自行更改;2、對于已經提交的申請書,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附圖的最后提交日確定為該申請的申請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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