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所獲得的工資當中雖然包括了提成,但是卻因為不穩定性不能夠包括在代通知金當中。人們習慣于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為“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計算經濟補償金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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