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續簽合同不是在原合同上簽。續簽就是終止前一份勞動合同,并新簽一份勞動合同,繼續在該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后,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么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征求勞動者意見,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逾期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