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丈夫死了賠償金應分配給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第二順序繼承人才會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和祖父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的分配。當事人要求分割,賠償協議未明確的賠償項目,視為權利人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配過程中,應扣除這些費用,優先考慮被撫養人的權利。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的親密關系、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密切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進行適當分割,而不是等額分配。具體來說,法院可以根據案件進行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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