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對外借錢,屬于債務人,公司法人去世欠債還是要還的。債權人首先應當找到已故欠債人的繼承人,向其告知債權人對欠債人享有的債權情況。欠債人的繼承人若要繼承遺產,其應當首先從遺產價值中清償債權人的債務。若遺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欠債人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償還,繼承人自愿償還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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