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應當依據不動產登記簿的內容確定,不動產權屬證書只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人的認定依據是土地登記簿。
因此,如果行政機關只注銷的土地證,但并未注銷土地登記的,那么土地使用權人不會發生改變,土地使用權人還是土地登記檔案中記載的權利人。
如果土地使用權人以土地登記簿的信息簽訂了土地轉讓合同的,轉讓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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