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夫妻財產分割怎樣分?
離婚夫妻財產的分割,遵循如下原則:
(一)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二)男女平等原則;
(三)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五)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
(六)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貸的,財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但對增值部分和還貸部分給對方予以補償;
(七)離婚后對尚未處理的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八)夫妻相互借款,離婚時按借款協議處理;
(九)一方擅自處理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請求賠償;
(十)離婚時隱藏財產的可少分或不分。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有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劃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劃歸一方財產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和分配權,應當尊重對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共有財產的處理權,首先的分配權利取決于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離婚是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財產權分配也應基于離婚事實本著雙方自有意思來裁定和考量,只有在雙方確實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前提下才通過必要的法律程序來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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