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了股東出資的方式和條件,可以選擇貨幣出資或以可估價且可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新規定將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合并為知識產權,出資方式由列舉式變為可以自由選擇,但必須滿足條件:非貨幣財產必須可估價且可依法轉讓。不符合條件或法律禁止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得作為出資。非貨幣財產包括除列舉的財產外,如股票、債券等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
法律分析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新規定可以看出有這樣幾個變化:
(1)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合并為知識產權;
(2)列舉式表述改變為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表述,由此原來五種法定的出資方式改變為更多的可以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
(3)可以自由選擇的出資方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條件
這個條件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換句話說,凡是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條件的非貨幣財產都可以用來出資。所謂非貨幣財產,理論上一般是指除了上述列舉的以外,還包括證券或權利等,如:股票、債券以及其它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條件的非貨幣財產。有的不能用貨幣估價,有的雖然可以估價,但法律法規規定禁止轉讓。
拓展延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及其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向公司出資的方式和形式。常見的股東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知識產權出資等。貨幣出資是最常見的方式,股東以貨幣形式向公司注入資金。實物出資是指股東以實物形式出資,如房產、設備等。知識產權出資是指股東將自己的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作為出資方式。每種出資方式都有其特點,貨幣出資具有靈活性和流動性強的特點,實物出資則可以解決公司的實際需求,知識產權出資則能夠為公司帶來技術和品牌優勢。在選擇股東出資方式時,需要考慮公司的具體情況和發展需求,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結語
根據新的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選擇多種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和知識產權出資等。這些出資方式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這意味著符合這一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如證券和權利等,都可以作為出資方式。在選擇股東出資方式時,需要考慮公司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求,并合規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同的出資方式具有各自的特點和優勢,例如貨幣出資的靈活性和流動性、實物出資的滿足實際需求、知識產權出資的技術和品牌優勢等。因此,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可以靈活選擇適合的股東出資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八章 重整 第三節 重整計劃的執行 第九十條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在監督期內,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執行情況和債務人財務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節 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批準 第八十三條 重整計劃不得規定減免債務人欠繳的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該項費用的債權人不參加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第八章 重整 第一節 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間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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