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土地登記實行屬地登記原則。申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土地權利證書。由此可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頒證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在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廳函〔2007〕60號)中明確指出: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登記發證后第三人對其結果提出異議的,利害關系人可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也可向原登記機關的上級主管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自《土地登記辦法》頒布后,《土地登記規則》已經自行廢止,但關于更正登記的內容在《土地登記辦法》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已經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不服,當事人除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外,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屬性:
土地證,是國家規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關規定,目前我國頒發的土地證書主要有三種:
1、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h級人民政府對集體所有的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h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
3、集體土地所有權證??h級人民政府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確認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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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步驟: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土地登記規則》,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
2、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復審、批準登記等步驟;
3、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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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土地證需要帶上:
1、土地分割轉讓許可證。房產證原件(每頁都需要復印,如果有共有產權人,相同的復印一份即可)及復印件。
2、購房合同副本及第1、2頁,以及最后一頁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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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辦理流程:
1、向開發商領取以下東西:
1、房屋權屬登記申請表(有開發商蓋章的);
2、房屋分層分戶圖;
3、購房發票;
4、辦理土地證的圖。
2、繳納維修基金。
3、繳納契稅。
4、辦理產權證。
5、辦理土地證
需要帶上:《商品房買賣契約》1、2、24頁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產權證復印件;申請表(現領現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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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土地證辦理流程之所需證件:
1、祖業(1977年1月以前)
①地契;②相關合法用地權源證明;③身份證;④其他必要材料
2、商品房
①出售合同書及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書;②清地名單;③其他的必要材料
3、企業
①政府批準文件;②征地紅線圖;③土地測量宗地圖;④法人代表身份證;⑤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⑥土地使用合同(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⑦按批文中規定須提交的收費***復印件;⑧規劃許可證
4、自建房屋須提交的材料
①土地建房審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來源證明;②有關的身份證證明(指身份證、或戶籍證明);③其他的必要材料
5、拆遷安置
①拆遷安置協議書;②政府批文;③土地使用確認書;④有關的身份證明;⑤其他的必要材料
END
注意事項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托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對于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方面的問題,我們可以去當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地方來進行注銷,提出注銷申請。對于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方面也是要有相關的手續的,需要本人的身份證還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等證件,所以注銷之前我們一定要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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