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產前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2個半月的產前假等。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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