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上劃撥是指用地單位經政府部門批準無償或部分安置、補償后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法,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政府根據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原土地權利隨之終止。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出讓和劃撥兩種:
(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指國有土地的出讓方通過一定的形式將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特定的使用者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設立方式。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國有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交了出讓金還是劃撥地
出讓土地所有權和劃撥土地所有權的區別有以下三點:1.規定的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的,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年限限制。2.價格不同。劃撥無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且低價比同類土地使用權低,而出讓土地使用權地價價格比同類劃撥的高。3.適用對象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具有公益目的,而出讓方式多供經營性用地使用。
三、什么是集體土地使用證
(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并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
(2)取得的無償性,這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要區別之一;
(3)使用的無期限性;
(4)權利的受限制性,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能隨意地處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缺乏處分權能。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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