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的錢報案后能追回來嗎?報案后追回資金取決于具體情況,辦案機關負責追繳涉案資金并有可能退賠給受害人。被騙者應保留證據并報案,金額較大建議立即報警,金額較小可在網絡舉報網站進行舉報。但追回財物的可能性不大,被騙者需放平心態,提高防騙意識。
法律分析
一、被騙的錢報案后能追回來嗎
被詐騙后報警的,被騙的錢能不能追回來,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詐騙涉案資金由辦案機關負責追繳,追繳到資金的,有可能退賠給受害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網上被騙怎么辦
1、無論被騙金額多少,首先保留被騙證據。如:通信記錄、聊天記錄、轉賬或匯款記錄等。若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以上,建議立即打110報警或到附近派局所報案。注:一般個人被騙金額超過2000元及以上,報警才給予立案。若低于2000元則按盜竊處理,做相應報案記錄。若個人被騙金額低于2000元,如被騙幾十、幾百元的報警不予立案。
2、也建議去派局所報案并提供有效證據。當受害人數、涉及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數額時也將被立案調查。強烈建議受害者不要自認倒霉吃虧,而是帶上證據去附近派局所做報案記錄。
3、被騙金額較少,且不愿意去派局所報案。建議在“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進行舉報。當舉報達一定次數后,相關部門定會立案調查,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讓其得到應有懲罰。舉報需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詳細填寫舉報信息。
4、放平心態,端正心態,提高防騙意識。
5、報案后就是漫長的等待結果,甚至沒有結果。一心想追回自己財物損失的可能性不大,特別是被騙金額較少的。希望被騙者放平心態不要過于糾結。
結語
被騙后報案能否追回被騙的錢,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應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騙資金由辦案機關負責追繳,追繳到的資金有可能退賠給受害人。對于被騙的情況,建議保留相關證據并及時報案。無論被騙金額多少,都應提高防騙意識,同時要理性對待追回財物的可能性。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十二條 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一百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信用卡詐騙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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