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種,是基本類型,即國家醫療單位的醫療事故賠償責任,由于這種醫療單位具有法人資格,因而屬于法人的醫護人員致人損害的替代責任;
第二種,是私立醫院的醫療事故責任,其醫護人員屬于雇傭制,因而屬于雇傭人賠償的替代責任;
第三種,是個體醫生的醫療責任,即個體診所醫生所致醫療事故,如屬個體醫生本人所致,即為一般侵權責任。
一、醫療事故賠償金額計算方式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六)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七)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十一)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
一是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醫療事故分為“四級”,確定賠償的具體數額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屬于哪一級別,還要考慮到屬于某一級別的哪一個等級。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一樣。
二是與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為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才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有過錯也不意味著承擔全部責任,還要看過錯行為對損害方損害結果所占的責任程度大小,有多大的責任就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
三是客觀考慮患者原有疾病狀況與損害后果的關系。包括患者原有疾病狀況在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的關系;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發展對現存損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與過失行為之間的關系;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基礎條件在靜止狀態與其現有損害的關系,如果是一個相當于X級的殘疾者,而醫療事故導致其殘疾程度進一步嚴重,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應當減除原有殘疾損失的份額;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危險性及其與醫療主體實施醫療行為的必然聯系和客觀要求,患者因醫療行為的獲益結果與損害結果的關系等;
四是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主體只對因自己過錯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與醫療措施有關的其他損害后果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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