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時制中的加班爭議有以下誤區:
1、認為實行特殊工時制,員工無論如何加班一律沒有加班費;
2、部分企業未經審批,自行規定特殊工時制;
3、某崗位已被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執行特殊工時制度,但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執行標準工時制度;
4、部分企業在原執行特殊工時制行政許可決定書到期后未及時申報,仍按特殊工時制用工的情形。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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