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究竟屬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還是屬于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是其爭議的焦點。我認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其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并非屬于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于專屬管轄,而應適用于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既然該類糾紛仍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當然也可就書面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若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若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管轄地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租賃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
租賃合同糾紛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的,由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法院管轄,雙方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約定糾紛管轄法院嗎
房屋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租賃房屋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該約定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是無效的。 該內容由 嚴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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