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中國的死刑執行分為槍決和注射兩種方式,犯人只能申請被執行方式,至于決定權在法院。
2、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 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3、許多中院不愿意執行注射的原因在于:執行成本大。執行一個注射死刑,必須具備專門的執行車或者專用刑場。這些成本都要法院自己消化,所以許多的中院都不愿意出這筆錢。 至于注射的針劑。死刑藥劑統一由最高法提供,執行死刑前所在高院派員到最高院領取死刑執行命令的同時領取注射藥劑。一份藥劑400元左右。 一槍不死的,執行法警都會現場補槍之后,由法醫確認死亡了才會交給火葬場的。
4、當然在對一些比較有名的或者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的罪犯執行死刑時通常會選擇注射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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