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案的訴訟期一般為六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如果有約定清償貨款的時間,則時效期限為三年;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是否提供寬限期來計算,如果提供了寬限期,則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三年;如果沒有提供寬限期,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但需要有證明力的方式進行。
法律分析
一、經濟案的訴訟期多久
經濟糾紛案件向法院起訴需要多少時間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但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般要在六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
情形一、約定好清償貨款的時間,那么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貨款日期之日起三年。
情形二,沒有約定清償貨款的時間,訴訟時效要分不同的情況考慮:
1、客戶拒絕支付貨款,供應商提供一段時間的寬限期讓他履行債務,到期仍不支付的,訴訟時效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2、如果供應商一直沒有要求客戶清償貨款的,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要再次重新開始計算,且中斷次數法律上并無限制,可以多次中斷。也就是說,在開始計算時效的兩年中,只要權利人又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又同意履行義務,則這兩年的訴訟時效就以再次主張權利或再次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應以有證明力的方式進行,如書證請求,有證人在場等,權利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要防止空口無憑而難以查證的現象,否則訴訟時效不能中斷。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一般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結。對于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清償貨款的時間,則訴訟時效期限從該日期起算三年。如果沒有約定清償時間,情況會有所不同。如果供應商提供了寬限期,并在期限屆滿后仍未支付貨款,則訴訟時效從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算三年。如果供應商一直沒有要求清償貨款,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即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訴訟時效可以通過權利人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中斷后會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次數法律上并無限制,可以多次中斷。但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應以有證明力的方式進行,權利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名、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第十二條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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