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死刑是指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后、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暫停執行死刑,并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如下:
1、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一、從判決到執行死刑要多長時間
被判死刑一周以內被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什么是死刑立即執行,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而并非比死緩更嚴厲的刑罰。死刑立即執行的程序: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7、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8、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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