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責任底薪沒達到業績不發底薪違法嗎。
是違法的。
有責底薪沒業績并不是一分錢也沒有。因為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所以即使單位規定了有責底薪,員工當月也沒業績,單位仍然需要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來向員工發放工資,否則是違法的。
一、什么是責任底薪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勞動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責任底薪也就意味著:如果達到公司提出的所謂業績標準,才能拿到底薪和這部分業績的提成,如果達不到,那么就要扣除或者不給底薪,只給這部分業績的提成,但是有《勞動法》的原因,必須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比如:責任底薪1000銷售額提成10%,業績標準是達到10000元銷售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1200,結果你做到9900,他就有理由扣你底薪了,但是全扣了就達不到1200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扣部分。
二、什么是無責任底薪
所謂無責任底薪,是指員工即使沒能完成用人單位所下達的任務指標也可以拿到該單位所規定的最低薪水,所謂責任底薪就是你必須得完成單位所規定的任務,如果一點沒完成就沒有薪水,因此我們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時要提防公司提出的責任底薪,用人單位常常拿責任底薪這種模糊的概念來騙勞動者白白地為他們工作。
無責任底薪,指員工不用完成上級交代的任務指標就能得到的薪水,員工對此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有一點“不勞而獲”的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員工每個月“保底”的薪水。對于得到無責任底薪需要付出什么,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要求,不少公司僅要求員工每天坐班或出去跑業務就可以給無責任底薪。而很多正在尋找工作的人并沒有意識到工資≠無責任底薪,所以上當受騙。
無責任底薪基本上是指員工本本分分、規規矩矩地完成最基本的工作且沒有違反公司規定而得到的出于鼓勵目的的薪水。而工資既可以指總收入又可以指某項單獨的薪水,很明顯是有空可鉆。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即使是屬于責任底薪,其實也應該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與銷售人員之間約定的底薪低于了這個標準的話,那么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此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勞動者也可以依法維權,追究單位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實行有責底薪制度是合法的,但不得低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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