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金額對刑罰的影響及信用卡詐騙的構成要件。惡意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拒不歸還超過3個月,視為犯罪。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為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數額巨大,1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公私財物,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區別取決于行為人的故意。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透支多少錢判刑?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構成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詐騙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結語
信用卡透支多少錢判刑的標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來確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被認定為數額較大,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被認定為數額巨大,在100萬元以上的被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信用卡詐騙犯罪構成要件包括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第七條 催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本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后進行;
(二)催收應當采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對于是否屬于有效催收,應當根據發卡銀行提供的電話錄音、信息送達記錄、信函送達回執、電子郵件送達記錄、持卡人或者其家屬簽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證據材料作出判斷。
發卡銀行提供的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有銀行工作人員簽名和銀行公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現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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